本會公告

2022-12-28

植牙專科醫師考試施行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本考試辦法依據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辦法第五章訂定。

第 二 條:本辦法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制定,經理監事會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二章:執行

第 三 條:本辦法由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執行,執行時為獨立作業。

第三章:考試時間、期效與費用

第 四 條: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於規定時間內繳交下列表件:

(一)本會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響應無紙化,請以本會提供之線上表單填寫)。

(二)牙醫師證書影印本。

(三)團體會員認證文件。

(四)依報名簡章所訂之病例相關文件(口試報名階段繳交)。

(五)學分及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

(六)考試費用。(各項報名費繳交後視同正式報名,恕不退費。)

第 五 條: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專科醫師證書經甄審合格者,依規定頒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第 六 條:原則上每年舉行筆試與及口試至少各一次。

第 七 條:原則上每年舉行時間:筆試於下半年舉行,口試於上半年舉行。

第 八 條:報名時間為考試前二個月(報名為期一個月)。專審會應於考試三個月前公告考試辦法及相關事項,並接受報名與審查資格。

第 九 條:筆試、病例審查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通過者,不得參加病例審查;病例審查不通過者,不得參加口試。病例審查不通過者,筆試成績得保留三年。口試不通過者,筆試成績得保留五年,期間得報名口試兩次。部分通過者,期間另得補報告一次。期間口試仍不通過達兩次者,應重新參加筆試。

第 十 條:專審會應於筆試後七日內、口試後十四日內開會通過及格名單,並公告於本會與團體會員網站。考試之有效期限,以發佈日為準。

第四章:筆試

第 十一 條:命題方式以公平為準,內容以平均為原則。

第 十二 條:命題應由主委於考試前一個月召集委員開命題會議,討論相關事宜及任務分配,命題內容為機密不得洩露。

第 十三 條:命題原則上由全體甄審委員參加,必要時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得外聘專家命題。

第 十四 條:命題必須以書面載於命題紙內。命題紙由專審會準備,並於命題會議時定案、說明。

第 十五 條:甄審委員命題完成後密封,封面書寫編號交學會秘書存檔,並列為機密。

第 十六 條:考試前二星期由主委召集甄審委員召開命題會議,衛福部部定後召開第二次命題會議。公開方式隨機抽選試題密封,於學會內做成試卷。完成後密封

第 十七 條:筆試試卷題數為80題,題型為複選、單一答案。每題分數為1.25分,不倒扣計分,滿分為100分,及格分數為60分。筆試規定時間共120分鐘;筆試時間開始後,經20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經40分鐘後得交卷離開試場。

第 十八 條:閱卷評分由主委於考試後隨即召集甄審委員執行之,於成績公佈以後當日歸檔存查五年

第五章:口試

第 十九 條:口試內容分病例報告及口頭問答。病例報告須準備五例,口試時由一組三位甄審委員(口試委員)分別抽選不同的一二例報告之。

第 二十 條:病例報告應準備簡報檔案。

第二十一條:送審之五個病例中,應符合以下規範:

(一)至少三例為非單顆植牙案例。

(二)涵蓋以下十二例項當中不同的七項術式:

1.      齒槽脊保存術(Alveolar Ridge Preservation).

2.      上顎竇增高補骨(Sinus Lift Grafting).

3.      引導骨重生術(Guided Bone Regeneration)

4.      垂直骨增高術(Vertical Bone Augmentation).

5.      立即植牙/贋復(Immediate Implant/Restoration).

6.      軟組織處理(Soft Tissue Management).

7.      單顆植牙假牙(Single Implant Restoration).

8.      前牙美觀區植牙(Anterior Aesthetic Area Implant).

9.      兩顆以上植牙牙橋(Two or More Implant supported Bridge).

10.  覆蓋式義齒(Implant Overdenture).

11.  全口重建(Full Mouth Rehabilitation).

12.  植牙併發症處理(Implant Complication Treatment).

(三)所有送審病例應含治療前、中、後,以及至少承載一年後之術後追蹤記錄。

第二十二條:口試前應由主委召集甄審委員召開口試會議,討論相關事宜,並輪閱送審口試資料:分發病例報告影本,並以抽籤方式決定考官口試委員及應考者之組別。

第二十三條:甄審委員會得視實際狀況需要,邀請外聘口試委員。

第二十四條:口試時每位應考者之病例報告時間以20分鐘為限,於時限內報告經抽選之兩份病例,考官口試委員不得中斷其報告。病例報告後,口頭問答時間為10分鐘,由考官口試委員提問。

第二十五條:口頭問答時,每組考官口試委員三人,輪流發問,內容不限定病例範圍內容。

第二十六條:口試進行中以錄音存證備查。

第二十七條:發問考官口試委員應同時填寫評分表。

第二十八條:口試滿分為100分,及格分數為60分。三位口試委員就二例病例報告共評出六個分數。

及格分數三個以上,則通過口試。及格分數三個以下,則不通過口試。

及格分數恰為三個,則由主委裁示口試結果。

第二十九條:口試後考官紀錄之評分表由本會歸檔存查五年。

第六章 複查

第 三十 條:筆試及口試結果公佈後兩星期內,應考者可申請複查,複查以一次為限。複查工作於申請者繳交複查費後予以複查。

第三十一條:筆試及口試複查內容以計分為限,筆試及口試複查由主委會同該次考試考官及甄審委員執行之。複查結果隨即函覆應考者。

第七章 證書頒發

第三十二條:應考者通過規定考試後,由專審會將名單送交原學會,並頒發「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及應考者所屬之團體會員」之植牙專科醫師證書。

 

第三十三條:申請本學會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會專科醫師甄審辦法第15條所訂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四)展延證書費

第三十四條: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會通知各團體會員辦理。

上一則 回上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