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辦法

植牙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辦法

 

一、認定目的
為提升植牙專科醫師機構訓練之醫療服務與培訓品質。
二、認定單位
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之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
三、認定對象
經本學會認定之國內外醫療院所。
四、認定內容
  1. 訓練機構條件應具備獨立植牙學科或經本會認定之相關專科單位。
  2. 教學師資具植牙專科指導醫師資格至少2名(含)以上,或至少1名專任2名兼任,且須有衛福部戒菸服務課程訓練。
  3. 教學設備須符合植牙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並有研究室或討論室及相關植牙圖書雜誌。
  4. 教學活動須提出植牙專科醫師訓練計畫書,需符合植牙專科訓練課程基準,並應有例行性植牙學術報告、臨床病例報告、文獻討論、或與其他牙醫學科非例行性聯合討論會並完成各組各式病例之最低要求。
  5. 符合資格之受訓醫師,須至少滿五年之實際臨床執業經驗或107年7月後畢業之受訓醫生應完成一般醫學訓練(PGY)2年訓練,且完成衛福部戒菸服務課程訓練。各單位須將受訓人員名冊,於每年八月底前 彙整造冊送至本會。
  6. 為保障醫病安全,各單位須為所有在職受訓醫師投保相關醫療責任險。
  7. 訓練機構須提供足夠之不同難易之植牙案例,以專訓三年者基本須完成50顆植牙訓練,以代訓加一年者基本須完成至少30顆植牙訓練。
  8. 受訓醫師於植牙專科受訓期間,須於本會各團體會員大會時至少得參加一次貼示報告,主題限以植牙相關之基礎或臨床研究或特殊性的案例報告等。
五、申請程序
       由各機構檢具下列資料及必要附表向本學會提出申請。
  1. 植牙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評鑑申請書。
  2. 植牙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評鑑資料表。
  3. 符合植牙專科訓練課程基準之訓練計畫,內容含植牙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計畫、訓練內容及訓練之基本要求。
六、認定方式
  1. 由專審會之訓練機構審查小組審查各申請機構提之書面資料,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通過後,推派三人進行訓練機構評鑑。
  2. 訓練機構評鑑結果經專審會通過後,呈報理事會予以核備。
  3. 主席裁定為重大議題者,則須專審會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七、認定結果
  1. 認定結果分為通過或不通過。不通過者,得申請重新認定。
  2. 認定通過者,由本學會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其資格有效期間為3年。
  3. 依指導醫師人數認定每年可培訓之專科受訓醫師員額,師生比例至少1:1,敬請事前報備受訓人員,名冊異動時須於三個月內報備,並於每年會員大會前主動向本學會提供受訓人員異動狀況。
  4. 每年會員大會前必須完成認定名單公告。
八、申請認定費用:
由專審會依相關規定之。